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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20-12-31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12月31日下午,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宣判了两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以被告人李能满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吴孔桂犯贪污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李能满贪污、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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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能满利用担任原无为县粮食局东郊粮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粮食收购凭证的方式套取公款私分,伙同他人通过低价购买东郊粮站回迁面积出售开发商牟利,共同贪污数额累计121.106996万元。此外,被告人李能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贿赂共计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能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贪污罪属共同犯罪。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能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吴孔桂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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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孔桂利用担任原无为县粮食局东郊粮站主办会计、原无为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粮食收购凭证的方式套取公款私分,伙同他人低价购买单位回迁面积出售开发商牟利,伙同他人违规搭建赚取补偿款,伙同他人私分盈利款,共同贪污数额累计158.676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孔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名义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孔桂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