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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建邺受贿案

发布日期:2020-12-31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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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下午,无为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建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建邺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承接业务、结算业务款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6.122329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建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建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表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建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