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5执恢647号之一
孙凤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昊与被执行人孙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皖0225执恢64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将执行人孙凤芹名下位于无为市无城南门商贸中心4幢小市场自东向西第8间门面房作价2762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曹平(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09130017)抵偿276276元。孙凤芹名下位于无为市无城南门商贸中心4幢小市场自东向西第8间门面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曹平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曹平(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0913001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5执恢64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