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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联合人行无为县支行就融资类商事案件 推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04作者: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今年以来,我院在审理多起商业银行作为原告起诉借(贷)款人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因无法有效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严重制约案件审理效率的情况。为此,我院积极与人行无为县支行进行会商沟通,并于1116日联合下发《关于融资类商事案件推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通知》,旨在有效防范此类诉讼风险。

《通知》要求该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贷)款合同时,应以合同条款或附件的形式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诉讼送达地址,并对相关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说明。同时为提高送达效率,《通知》一并就电子送达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以节约司法成本。此外,对于拒绝签订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的情形,《通知》还以风险提示的方式作出明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