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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林木起争议,签订合同须合法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前,无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林木砍伐承包纠纷案件。2010112日,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徐某、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由裴某某承包砍伐三被告所有的1000亩杨树,承包价56万元。协议约定裴某某须将树木按指定地点运送装船,并负责清理干净砍伐场,还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双方就砍伐协议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裴某某开始了砍伐作业。2011年元月13日,安徽省林业厅签发了树木采伐许可证,原、被告双方协议所指的杨树林被准许采伐的面积仅为180亩。因约定的砍伐面积超出许可砍伐面积,双方协议未能完全履行,双方就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裴某某认为已实际砍伐300亩,三被告欠其伐木款128000元,并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裴某某也只砍伐了161亩树木,其所称欠伐木款不属实,且裴某某未尽协议约定的义务,未能清理砍伐现场,也未将树木运至指定地点,造成树木丢失,给三被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此三被告提起反诉,要求裴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34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木砍伐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砍伐面积超过批准砍伐面积,超出部分协议无效,裴某某请求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但经过双方确认,裴某某砍伐的161亩树木在批准的采伐面积内,该部分三被告应当按照协议支付伐木款。三被告主张裴某某赔偿丢失树木的损失,因没有事实依据而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按实际砍伐面积支付裴某某尚欠的砍伐款44040元,并驳回了三被告的反诉请求。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加深,在处理日常经济交往的时候也更加注重签订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一些具体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出现了不少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签订商事合同同时,多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 “违法合同”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