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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家四人受刑罚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前,无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一家四人皆获刑。

被告人王某勤系无为县汤沟人,是被告人王某发和王某彬的父亲,另一被告人王某莲系被告人王某发的妻子。200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勤、王某发、王某莲在共同经营无为县二坝镇水稻良种场植物油加工厂期间,以收购菜籽油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通过承诺付息的方式向125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33300元。被告人王某彬则以自己经营的棉制品有限公司收购棉花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同样以承诺付息的方式向23户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57680元。2011126日,无为县二坝镇一居民前往水稻良种场植物油加工厂取菜籽油时,发现四被告人已关闭手机并且逃逸,继而引起大量群众聚集,致使无为县通江大道交通严重堵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1年128日,被告人王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129日,被告人王某勤、王某发以及王某莲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勤、王某发、王某莲、王某彬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承诺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勤、王某发、王某莲系共同犯罪,其中王某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发、王某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考虑到四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另外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勤、王某发、王某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王某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王某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王某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勤、王某发、王某莲退赔125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共计533330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王某彬退赔23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共计1157680元,并依法没收扣押的犯罪工具包括存折15本、银行卡6张、收据5本,统一上交国库。(以上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