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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爱可不能丢了“德”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 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恋爱自由,好聚好散,这本无可厚非,但分手后打击报复则不可提倡。

近日,赵某(男)与恋人刘某(女)分手后,因经济等原因对刘某产生各种不满,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刘某在恋爱期间非法占有其银行存款20多万元,要求刘某归还。经法院查明,刘某与赵某恋爱期间,刘某一直帮赵某经营着一家饭店,为经营方便,赵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某,并告知密码,便于刘某存取款。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为报复刘某,赵某将以前刘某在他银行账号取钱的凭证调出来,并将这些作为证据,起诉刘某返还不当得利。

此案经法院审理,通过多组间接证据相互佐证,认定赵某系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故而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