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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官司、六次审理、真诚调解、化解纷争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 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2年823日,原告吴振华终于拿到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41.5万元。吴振华激动地说:打了四年的官司,终于得到补偿,感谢法官的辛勤调解。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吴振华与其女陈红燕同住在无城镇西门车队宿舍,200562日,第三人嵊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该处房屋,与陈红燕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同年1228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回迁面积为117.4平方米,安置地点新时代广场。为支付购买回迁面积,200694日原告将以其女儿陈红燕名义在中国银行无为西城支行的一张18万元人民币定活两便的存单交给了第三人拆迁代表人高越铭。同日,高越铭支取存款18万元。2006710日第三人将回迁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并随之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移交给被告,被告在对所有拆迁安置户的拆迁协议书核对过程中,对原告的这份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认为此协议应属买卖协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第三人均认为转让合同书上约定有关拆迁户协议书和承诺书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转让给被告,被告就应履行协议给予安置。三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二、四年官司、六次审理

原告吴振华诉被告无为国泰房地产公司及第三人嵊州广源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1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421日作出(2009)无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无为国泰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091216日作出(2009)无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国泰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又提出上诉。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26日作出(2010)巢民三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无为国泰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99日作出(2010)皖民申字第03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111128日作出(2011)皖民提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撤销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巢民三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和无为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发回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调解经过

由于本案已发回重审过一次,这次高院再次发回重审,此案批由民三庭审理。承办人何义萍接手案件后,首先根据高院发回重审意见,经合议庭认真合议,为查明案情,依法追加高越铭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该案诉讼时高越铭就已下落不明,为了查找高越铭行踪去向,经请示分管院长邓中林,并由其带队和审判长王晓春及何义萍驱车直接赶往第三人在嵊州市7楼办公地点,该公司的所有人员均持回避态度,拒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当我们见到宣传栏上高越铭仍是该公司开发科科长时便进行交涉,要求其提供高越铭下落,正在据理力争时,该公司总经理返回,要求到一楼向我们解释,后与其董事长高某某多次打电话沟通送达事宜,高某某仍表示拒收。并以高越铭早已离开公司,无法协助法院找到为由不予配合。在采取留置送达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又冒大雨到公安机关调取高越铭基本信息档案,最后只好打道回府。在直接送达受阻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通过邮寄法律文书到高越铭住处和其所在公司,但均被退回;另一方面在工人日报上对高越铭进行依法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只是履行法律程序,但高越铭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是买卖协议的事实很难查清,实体部分将无法处理。且该案受理后,原告夫妇多次从合肥赶到无为,声称原告身体有病急需用钱,希望案件能尽快处理,情绪很激动。承办人从原告言语中观察其有调解的可能,但考虑到第三人拒不配合的态度,感觉调解此案的把握不大,但想到原告为此案 波劳累成疾,最终还是抱着一线希望决定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通过了解原、被告,得知被告拆迁的房屋已全部安置,于是法官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考虑到第三人在浙江路途遥远,原告又在合肥看病,如采取“面对面”调解不切实际,也浪费时间和精力,故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首先承办人数十次主动用手机和短信方式与第三人董事长高某某及其律师联系以便于沟通,分析案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高某某被我们不厌其烦的执着精神所打动,加之律师帮助宣传法律从中促成,最后表示同意调解。后我们又多次分别找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分析利弊,帮助当事人平息怨气,回归理性正确面对纠纷和矛盾。调解方向 渐明确,即各方当事人不再坚持房屋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是房屋买卖协议的问题,而是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但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却南辕北辙,各不相让,离原告要求有很大差距。合议庭决定先采取“冷处理”的方法,要求各方再慎重考虑,此后承办人多次分别做调解工作,三方被我们反复沟通真诚调解所打动,表示都同意退让一步,但距达成协议还有一定差距。为了能让调解真正落到实处,承办人又与三方沟通,争取“面对面”调解,以钝化矛盾,消除隔阂,达成共识。由于第三人律师平时抽不出时间,我们就利用休息日通知他到无为进行调解。记得那天烈日炎炎,庭长邢依群和王晓春及何义萍顶酷暑,放弃休息时间进行调解。首先我们针对争执焦点进行分析各方利弊,并拿出调解方案,但毕竟官司打了几年,双方怨气还未消,都各执已见。原告认为这官司反复审理,责任在被告和第三人,而被告和第三人两家公司就补偿数额亦互相推诿,双方火药味愈来愈浓,调解再次出现僵局。工作做到这种程度,承办人真的不想放弃,于是又通过请院领导出面与被告董事长进行沟通协调,同时高某某也发出感慨说:真被你们的执着精神和认真态度所打动。通过不懈的努力,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协商同时将另一案件即被告与第三人于2009522日在浙江审理的(2009)绍嵊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完毕。至此,调解一件案件,执毕两件案件。历时四年、经历六次审理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化解了纷争。

四、本案调解体会

本案争议焦点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还是房屋买卖纠纷?鉴于本案关键人物高越铭下落不明,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如判决,则法院的一纸裁决可能难以让各方当事人均心悦诚服,也很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的成功调解,院领导、庭长和合议庭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过程反复出现僵局,磕磕绊绊、不乏艰辛 ,但结果还是皆大欢喜、令人满意的。从中,我们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体会,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

(一)   细心观察,把握机会,因时制宜。

一个民事案件能否调解成功,审判人员要细心观察,根据当事人的心理以及纠纷引发的原因不同等,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或“面对面”或“背对背”,或明理或讲法,或急或缓。从当事人的每一句话中寻找调解的机会,判断当事人的心理底线,把握时机促成调解。

(二)综合平衡,提出适中的调解方案。

审判实践中,一个好的调解方案的提出,有时决定了调解的成败与否。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想放弃自已的权利,有时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时法官应该根据自已对案情的了解和分析,预测判决可能出现的结果,供当事人参考,然后提出调解方案,并根据双方的态度,适时调整方案,最后促成调解。只要调解方案适中,双方当事人不是明显吃亏,该调解就容易最终达成,并不易反悔。

(三)、  耐心细致,用心调解,不轻言放弃。

在调解过程中,难免会有各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相互指责的时候,而此时法官不应当嫌烦,而必须做到诚心、耐心、细心、公心、恒心,寓情于理,引导当事人搁置是非责任,钝化矛盾。做好思想工作使其归于理 ,避免意气用事。其实只要用心去做,使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官是公正无私地为他们着想,真心实意地替他们解决纷争,则一定可以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目的。

(四)、  借助各方力量促调解。

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达成的协议,为了调解好一个案件,要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做调解。法官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抱着一颗诚心、热心地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但是调解不应该是案件主审人的角戏,合议庭的其他人员也可积极参加调解,对特别难复杂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分管院长、庭长出面调解权威性比较高。另外调解还可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宣传法律,也会提高调解效率。

通过该案的调解,我们感受到只要用心调解、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是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之院领导和庭长及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