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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管理费默许他人利用其资质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 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付某和刘某系合伙人,以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在无为县某建设公司名下,利用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了无为县某道路改造工程,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购买混凝土。工程结束后,因未按时清偿混凝土货款,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付某作为合伙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借用建设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而他人基于对该建设公司的信任与之进行交易;该建设公司为获得“利益” 而默许刘某、付某以其公司名义与他人交易。由此造成的债务,理应由作为合伙人的刘某、付某与该建设公司连带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法官在这里对具有资质的建设企业慎重提出建议,允许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利用自己的资质承包工程不仅系违法行为,而且要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造成企业财产和名誉的巨大损失,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