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无为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起诉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9月6日,无为县某乡镇初中在下午上课时间组织七年级学生用镰刀在操场割除杂草,学生杨某(12周岁)在割草过程中不慎将另一学生陈某(12周岁)割伤,造成陈某十级伤残。陈某将杨某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不宜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且在劳动过程中疏于管理,当陈某和杨某未保持合理距离时没有及时制止,疏于防范和管理,虽学校开展了一定安全教育工作,事后也及时送陈某去医院治疗,但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建议,学校安排课外实践应当与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年龄相适应,并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