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所收彩礼须返还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 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前,无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许某和王某均系再婚(俗称半路夫妻),因婚前缺乏了解,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现许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王某主张其在婚前曾给付许某彩礼现金6000元,而许某主张其陪嫁物品空调一台(价值1500)。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理由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提出陪嫁物品与彩礼两相折抵,由许某返还王某彩礼4500元。双方当事人均当庭同意并签订了调解书。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时所收彩礼应当返还,嫁妆系女方婚前财产,本院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也为当事人所接受,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