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小事酿成大矛盾 法院调解疏民困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 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笔者日前承办了一件涉及邻里之间纠纷的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因两家房屋之间的水沟宽度及门前公共地块的晾衣问题发生口角,后乙纠结其家人将甲打伤。经甲报警,当地派出所介入此案并对乙作出了相应的治安处罚,与此同时甲被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其治愈出院后将乙诉至我院,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虽然甲被乙打伤并治疗的事实清楚,但若就此迳行判决,难以化解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怨气,也难保甲乙这对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不会因为心中的怨气再次发生矛盾。据此,为了能化解双方当事人内心深处存在的怨气,促进案件圆满的解决,承办人多次前往甲、乙家中及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在摸底成功后,承办人将双方当时人传唤至法庭,并邀请甲乙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到场,通过仔细分析事情发生的成因,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敌对情绪,最终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乙当即表示愿意赔偿甲的各项费用并赔礼道歉,甲同时主动表示放弃部分诉求,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双方均表示谅解对方,并在以后的生活之中和睦相处,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时在有“规矩”之后,“规矩”在运用的时候亦可以能动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在运用“调解”这一方式来审结案件的同时,亦巧妙可用之来化解案件之后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且从笔者看来,在中国的这种乡土社会环境之中,特别是在解决邻里之间的纠纷之中,后者更为有现实意义。邻里之间的矛盾往往由小事而起,笔者认为在解决这类案件的时候应注重抓住案件之后隐藏的深层次矛盾,并耐心的疏导之,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实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