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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非万能,无证驾驶亦担责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 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购买强制保险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车辆有保险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日前,无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的驾驶员以及车主追偿理赔款的案件。

朱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借用李某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不想驾驶过程中碰撞了骑自行车的陈某,导致陈某受伤。由于摩托车主李某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伤者陈某将朱某某、李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伤者陈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将朱某某及车主李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向两人主张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借用李某某所有的机动车发生致案外人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某3万余元。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的使用人朱某某和所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追偿权。在返还保险公司理赔款的问题上,由于交通事故中朱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较大故应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借用人,明知道朱某某没有驾驶资格仍借车供其使用,应该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按照责任比例判令朱某某、李某某两人返还保险公司理赔款3万余元。

法官释法:国家对无证驾驶激动车的法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理赔后有权向驾驶者追偿。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以为有了交强险就放松警惕,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