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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转载自中国法院网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执行法院: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案情摘要】

2013年913日傍晚,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雇佣人员任玉华驾驶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甘GF2002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路段时,与申请执行人赵某之妻杜永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杜永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事故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某支付申请人赵某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达成协议当日支付的106000元外,剩余140000元于20131231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协议履行,需另赔偿总额20%的违约金53200元。同年108日,经双方申请,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赔偿协议的效力。

因王某某未按照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411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山丹县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王某某拥有车牌照分别为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和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与其妻刘春桂在该县陈户乡范营村市场经营一化妆品店和一手机、家电门市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执行人员找到王某某通知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但王某某拒不履行。2014128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查封了王某某名下的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及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拘留期限届满后,王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山丹县人民法院责令王某某交出查封的车辆,但王某某拒绝交出。2015115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再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法院向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交出车辆配合执行,但王某某仍拒不配合。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在多次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对王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某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1523日交清全部执行款193200元,案件顺利得到执结。对王某某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拒绝交出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两次司法拘留仍对抗执行,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