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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本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它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它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下列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下列侵权纠纷案件中,按照如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事实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四)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七)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五)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与方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和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妨害举证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或者其它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