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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机构与法院执行的协助共赢之路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吴闻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摘要: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不仅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凸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几年来,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

关键词:金融机构 法院执行 协助发展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案件执行率的高低,事关金融资产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也吸引了更多关注的目光。因此,积极探索金融案件执行的出路和方法,对于树立法院权威、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法律严肃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各地人民法院为做好涉金融案件的执行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和方法,有效地执结了一大批金融执行案件。然而,金融案件执行是一项既复杂又艰巨的工作,不仅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攸关,而且也涉及到法院与金融机构、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在法律层面上的一些问题。本文谨以执行的角度,探讨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求协助共赢之路。

一、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执行现状

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协助执行环境大为改观。总体来说,全国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能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然而当前,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能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一些地方,法院请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渠道仍然存在不畅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经说。笔者以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明显违反规定,增设门槛。如另行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身份证,协助事项需要领导签字或领导批准同意;查询单位存款时,要求提供具体账号拒绝提供本系统内全部账户及存款信息拒绝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甚至有通风报信现象,等等。

2、能动意识不强,消极协助。很多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协助柜台和接待法院协助执行的人员,柜台之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协助事项;有的接待人员业务不熟悉,办事效率低下;系统设定不科学,异地冻结、划拨事项,执行人员还要奔赴开户行所在地,个别专业银行的系统不能直接划拨,必须先冻结,才能进入划拨操作,等等。

二、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投资就有风险,投放贷款也不例外。就金融贷款形成案件直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来说,笔者以为金融机构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细致的审查,有的担保方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执行时缺乏执行能力;有的则属一女多嫁,重复抵押,进入执行程序便引发案外人异议,难以执行。部分金融机构对贷出资金疏于管理,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经营风险,有时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贷款方的经营状况,往往错过诉讼和执行的最佳时机。此外,金融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滞后,对贷出款项的使用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2.能动意识差,被动应付,协作配合不够。 部分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进一步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一是许多案件因逾期起诉,时过境迁而丧失执行良机或者在诉讼时未申请保全,使得借贷人趁机转移财产,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时,不能有效协助执行人员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或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在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人时,不能自觉履行法定协助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3、账户管理混乱,有碍执行。一是多头开户或违反规定使用账户,甚至有的金融部门开设黑账户,帮助被执行人在各账户间隐匿存款;二是违反存款实名制规定,或者新老身份证更替产生的账户问题;三是不能直接查询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账户,或者其账户信息更新过慢,等等。

4.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金融行业的资金回收政策不够灵活。针对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如金融机构能根据实际作出一定让步,可能会激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性,收到比强制执行更好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大部分金融行业对资金回收都坚持宁欠勿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实际执行效。

三、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执行难可谓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疾,金融案件执行也不例外,但就执行金融案件本身来说,笔者认为法院自身也或许存在一些问题:

1. 执行人员作风不实。一是个别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自觉、主动出示相关的证件和完备的法律文书;二是个别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态度不好,特别是当出现争执的时候,态度生硬、粗暴,造成不必要的对抗。  

 2.法院制裁不力。对妨碍或拒不协助执行的机构,未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难以使法律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有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使得个别单位有恃无恐。

 3. 执行力度不大。金融机构的债务大户一般是当地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考虑社会稳定等因素的影响,法院的执行力度上不去。  

四、协助共赢之路探析

毋庸讳言,金融机构难免会有一些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同时又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而法院执行也必须依靠包括金融机构在内众多部门的协助配合,同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必然会惠及到金融机构自身。应当说,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合作紧密则共赢,各自为政则俱损,为此,笔者斗胆就合作共赢之路作一些探讨:

1. 探索并运用具有时代特色的金融案件执行措施和方法。执行过程中,要综合运用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当事人双方共同开发被执行人闲置土地、以收益抵债、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来实现金融债权。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执行中还应努力挖掘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最大程度地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

2.建立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正常磋商机制,将案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及时通报和共享,实现沟通常态化;二是县、区级以上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配备专门的协助人员,设置在专柜上便可查询、冻结、划拨本金融机构所有的账户及存款,解决法院到处跑的问题,实现像邮政储蓄银行的模式,即在一个窗口可实现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网上银行的存款冻结和异地查询、冻结、划拨制度;三是法院要逐步建立诉讼诚信机制,并将诚信诉讼、执行的有关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

3.建立信用网络,使欠债者感到无形的压力。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逐步设立执行与银行信用链接系统。其内容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二是搭建网络执行平台,赋予法院执行中的查询权,由法院与银行业管理机构统一搭建网络执行平台,设立对应网络数据接口,逐级连接法院执行局(庭)计算机网络,将银行征信部门掌握的自然人和企业金融信息纳入该平台,由执行部门直接调取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资产状况。具体操作是平台执行人员人均拥有一个执行用户名和密码,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案情需要查询本地区企业、自然人银行存款,控制财产,超出本地区确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或通过密码口令(电子密码锁)进行,操作痕迹由计算机记录形成数据备份,设定长久固定保存期限,并由系统生成执行文书凭证。

4.将协助执行义务入法。我国现有协助执行制度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中,对拒绝或消极对待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规定少,不能有效地打击或惩治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执法上的不力和协助执行人消极应付。因此,将协助执行义务纳入《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十分必要,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协助单位或个人协助时,发出协助执行令,协助方必须无条件履行,否则将承担较重的不作为后果。

总之,金融机构与法院执行之间利益相关,有许多需要协作配合的地方,实践中要更加注重对复杂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协助配合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此,笔者参考了一些专家学者的学说,聊以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