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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科学发展观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5-04-13作者:吴闻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科学理论,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为积极应对经济危机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正是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理论,民事审判工作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引。

一、民事审判工作要为发展服务

坚持三个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三个至上是一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是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要坚持的政治方向,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只有坚持三个至上才能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大局。

坚持服务大局。民商事活动不可能是孤立的、单一的,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如此,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民事审判工作要克服司法本位主义,着力处理好居中审判与主动服务的关系。对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影响案件,要立足全局、妥善处理;对涉及家庭邻里类案件,要着力调解、构建和谐;对涉及三农、民生类案件,要能动司法、保障权益。民事审判要把是否有利于保障、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坚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方针,做到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坚持保障发展。发展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发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发展是解决改革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手段。民事审判工作,要善于运用司法手段,积极主动地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着力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保障企稳回暖的发展态势、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保障发展,就要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司法保障能力。

二、民事审判工作要以人为本

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的宗旨,也是审判工作的宗旨。这涉及到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大是大非问题。民事审判工作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宗旨意识。真正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不断实现民利,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致最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需要。

坚持能动司法。民事审判不只是简单的审理案件或者一判了之,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决定了审判工作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主旨。只有大力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实现能动司法而不是被动裁判,切实增强司法能动性,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因此,民事审判工作要主动去改善和保障民生,主动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不和谐因素。

坚持司法为民。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要始终贯彻便民、为民、护民、亲民的思想,并将其体现和落实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司法为民就是要大力推进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就是要努力做好司法救助和涉诉信访工作,就是要积极落实和探索便民利民诉讼措施,就是要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就是要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司法为民就是要做到以及时有效地司法救助维护民利,以快捷便利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高效的裁判保障民权。

努力构建和谐。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进程,民事审判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民事裁判行为来倡导和树立平等和睦、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家庭关系,通过民事裁判行为来倡导和树立勤劳致富、诚信经营、安定有序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固有内涵,民事审判工作就是要善于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努力用司法的和谐来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民事审判工作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

坚持全面的观点。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工作必须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宗旨,这就要求审判工作尤其是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要坚持全面的观点。1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要全面,2对案情以致国家的民事政策、经济环境的把握要全面,3对民事审判程序和法律的掌握、适用要全面。

坚持协调的观点。民事案件当事方的矛盾一般是对抗性的,如果要平衡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必须要坚持协调的观点。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具体案情和特定的环境背景,不只是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要协调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不光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也要注意裁判的社会效应,更要着力于把握和协调个案的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持可持续的观点。法律的连续性和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民事审判工作必须要坚持可持续的观点:

1坚持与时俱进,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在变化中更新完善,这就要求民事审判工作也要不断适应这些变化和更新。只有将民事审判工作置于宏观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坚持全面的观点,协调把握现实的变化与法律更新的关系,民事审判工作才能顺应时代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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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不断创新,社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在不断创新中发展前进的。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创新,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等裁判方式的创新,破解执行难各项举措的创新等等,这些都是民事审判工作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结果。

四、民事审判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

坚持公正与高效的统一。民事诉讼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准确裁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公正是裁判的灵魂,效率却是裁判的生命。两者都不可偏废,民事审判工作需要坚持统筹兼顾,在公正与高效之间找准最佳结合点。

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与基础,脱离了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保障,脱离了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将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起不到审判工作应有的效果。只有将两者统筹兼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以调为主。调与判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两种主要方式。久调不判以调拖判都会降低审判工作的效果,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因此在审判工作中要做到调与判统筹兼顾,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方针。

坚持审执兼顾。审判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裁判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正确处理审判和执行的关系,统筹兼顾,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只有将审判和执行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维护权益、保障发展,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