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谁为原告的损失买单

发布日期:2015-04-16作者:钱进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案情

2007年侯某受雇于许某,许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承包给其子许某某,装载许某某厂里的货物。许某某每年支付许某8万元,车辆加油、修理和年审等都是许某承担。20091122日侯某为许某某运输货物时,在位于巢湖市S208线42.9K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侯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伤情经鉴定构成玖级伤残。后侯某将许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许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侯某与许某某,许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以及许某某、许某如何对侯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侯某受雇于许某,其在受雇期间受伤应由许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到类似劳务派遣中特殊的三方关系及相关责任问题。下面笔者就第二种观点作以下探讨。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动派遣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用、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1、监督与被监督、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侯某虽受雇于许某,但许某已将车长期固定承包给许某某使用,侯某随车向许某某提供劳务,负责装载许某某厂里的货物,受许某某控制和支配,许某某是侯某的实际用工人。2、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务使用方通过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获得了利益,则需承担同样的风险。侯某与许某某之间已形成劳务使用关系。许某某从侯某提供的劳务中获利,对侯某在此过程中可能所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风险。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侯某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人许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如劳务派遣人许某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许某某系私营业主,相对于许某,赔偿能力更为充分。由许某某承担其相应的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侯某的损害及时得到救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合议庭评议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判决许某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