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最高法拟授权50个法院开展陪审员制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2015-04-22作者:转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4月2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集体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指出,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区,每个省市区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有关人民陪审员事项的有关法律规定,试点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期限为期两年,期满后实践证明可行,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记者获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显示,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有五: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三是随机抽取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记者另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就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了一致意见,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申请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历经雏形形成期、确立及发展期、恢复和发展期、逐渐完善期等阶段。

雏形形成期,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

确立及发展期,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6年和1963年颁布的一些规定,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相应规范。   

恢复和发展期,始于1978年。是年,鉴于文革期间陪审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遭到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逐渐完善期,始于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记者  张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