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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拒不认罪 “零口供”仍被科以重刑

发布日期:2015-06-29作者:蒋冬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贩卖、抢劫冰毒被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近日,无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3年522日,汤某某在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入住的无为县无城镇金源宾馆旁的车内,以300/克的价格向刘某某赊购50克冰毒后,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将冰毒贩卖给他人。

2013年56月份,汤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金源宾馆,以300/克的价格向刘某某再次购买50克冰毒。次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该50克冰毒抢走。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无论是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该两起犯罪事实坚决予以否认。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