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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更事酿祸端 亡羊补牢尤未晚

发布日期:2015-06-29作者:张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4年6月24日中午,无为县一中东大门处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其中一人鼻骨骨折,该事件经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其中五人行政拘留十日(鉴于涉案人员都是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事件并未就此结束,2014年8月29日任某某以在该打架事件中鼻骨骨折,未获得合理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该案立案后经无为法院审理,判令涉案的黄某、刘某某分别赔偿任某4000余元,杨某某、陈某、叶某分别赔偿任某1000余元,而作为受害者的原告任某因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1000余元的损失,各当事人均未上诉。

这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原、被告均是未成年在校生,最小的一个刚满十四周岁,开庭审理时原告代理人所说的一番话不禁让我们反思:今天坐在这里的原、被告都是未成年人,设想如果你们已经成年,那么今天就不是坐在这里了,而是在接受刑事审判;也幸亏原告所受伤害不重,没有留下终身的遗憾,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在做的各位未成年人以及家长们一定要慎重对待,并且以此为契机,反思一下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是不是缺失了什么,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如果再不以此为戒,一味纵容、溺爱自己的孩子,以后这样的悲剧极有可能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