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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义气今日“仇”

发布日期:2015-06-29作者:龚亚辉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原告汪某手持两张借条称程某于201083日借款24万元,2010830日借款46万元,共计70万元,程某至今只还了373700元,还有326300元至今不还,于是满怀气愤地到法院起诉,要求程某夫妇立即归还借款。程某应诉后辩称自己只欠46万元,那24万元借条是在还46万元时双方结算下欠24万元重新出具的,因46万元借条汪某没带在身边所以没收回,但双方因是多年好友,而且一直还钱也没叫对方出收条,现在借款已全部还清,只是没有结算利息,借条均未收回。法院受理后,法官根据借条及原告程某承认程某夫妇还款数额,确认程某夫妇仍有326300元未归还,判决程某夫妇归还该笔借款。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时,程某仍坚持自己只借了46万元,而且已还清了;汪某坚持程某借了70万元,双方各执一词。程某陈述那24万元借条是在20122月还钱时出具的而不是24万元借条上书写的201083日,相隔2年时间,其代理人提出对两张借条的形成前后时间作文件检材鉴定,法官考虑到本案借款是现金交付,借条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关健证据,同意了被告代理人的申请。经过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出24万借条并非在201083日书写,法院认为201083日没有实际借款发生,汪某没有证据证明24万元借款发生的时间、交付借款的原始凭证及资金来源等,不能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因此对这24万元予以了驳回。

现实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的多是亲朋好友关系,很多时候,借钱时因拉不下面子,因为所谓的义气,而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出具借条后还钱时又不好意思收回借条,本案中程某还钱有通过银行汇款的、有当面还现金的、有其妻代为还款的,整个还钱过程中,程某没有要过收条,也未要求在原借条上注明,汪某确认程某已归还373700元,此数额已超过其中一张借条的数额,程某完全可以收回一张借条。现在昔日的好关系闹僵了,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均指责对方做人不道德。法院办案只重证据,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决定性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如果本次没有通过鉴定或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程某则有面临败诉的可能。笔者提醒大家,要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保存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还钱给他人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销毁,这都是很正常的行为,不能因讲义气、重人情而忽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更不能因怕破坏所谓情意而日后导致更大的矛盾和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