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9月10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来我院就一起刑事案件庭审组织集体观摩,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宇正义及部分常委参加旁听。
开庭审理的是被告人邢某某盗窃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自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由本院审判员施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物证、受害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意见,在综合被告人各项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庭审活动予以了充分肯定,表示本次案件庭审准备充分、程序公正,充分保障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的庄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