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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实行院领导带班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08作者:监察科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和县委关于作风建设负面清单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规范对全院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流程环节巡查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无为县法院自2016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院领导带班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院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负责一周,对一周内全院的审判、执行纪律作风、效能建设、信访接待、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保防范等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指导,院纪检组监察科负责人陪查并作出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迟到、早退、纪律涣散等一般性人员违纪问题,由带班院领导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带班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每月月底前,纪检组监察科对当月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全院范围内发出巡查通报。    

此外,该制度还规定,带班院领导巡查时发现一般事务性问题不属于其分管的,可以代行其他分管院领导职责现场处置,重大或原则性问题则商请分管院领导或报告院长处理。每周巡查结束后,由值周领导在下周初召开的院长办公会上对上周巡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