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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日期:2016-06-08作者: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我院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拟增选人民陪审员20名。

二、任职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案件审理的时间;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本县居民或工作在本县;

(六)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4、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推荐

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推荐上报,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者由本人自己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县法院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县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会同县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三)征求意见及提请任命。县法院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报名时间为6月12日至6月30日;

地点:无为县人民法院政治处(无城襄安路10号);

联系电话:6614534。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网站下载或由被推荐人、申请人直接到县法院政治处领取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

5、本人近期同底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Admin/Tpl/Public/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60608/20160608031030_15809.doc

附件2: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Admin/Tpl/Public/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60608/20160608031044_75151.doc

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