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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微信贩售自制的“鼻炎膏”

发布日期:2017-10-06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丈夫擅自配制“鼻炎膏”,并与妻子一起通过微信平台将“鼻炎膏”对外公开宣传、销售。今天(9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和吴某系一对夫妻,韩某是吴某的丈夫,二人均为个体工商户。20165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用“苍耳子、金银花、薄荷、冰片”等中药配制成“鼻炎膏”,并装瓶加贴“鼻炎膏”标签,然后与吴某通过微信网络、实体途径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其已对外销售共计80余瓶,获利1万余元。经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药品为未经批准、检验而生产、销售,应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沭阳法院审理阶段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吴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吴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吴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吴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韩某、吴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为初犯,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且当庭能认罪、悔罪,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小,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吴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概念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韩某、吴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法院以共同犯罪论处,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