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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后厢门开未关遮尾灯 摩托车追尾致伤残获赔

发布日期:2017-12-26作者:转载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彭启荣) 日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付某诉被告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付某的各项损失137525.5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73754.94元;被告熊某赔偿原告付某损失17131.19元;原告付某自行承担44639.4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109日,被告熊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211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211省道某处准备左转弯往藕塘村时,因车后厢门打开未关上,同方向行驶的原告付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涂某在后面因未看见车尾灯,追尾撞上车后厢门,造成原告付某、涂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进贤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熊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用64210.6元,花费肩外展支具费用1300元。其中被告熊某垫付了医药费2000元。之后,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原告付某系农业户口,相关损失按江西省农业标准计算;由于被告熊某驾驶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保且在保险期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