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滥用诉权 一公司及法人代表被罚款110万元

发布日期:2017-12-26作者:转载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中国法院网讯 近两年,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以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公司)为被告的劳务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期间,发现被告南京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达到拖延诉讼,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滥用诉权,多次采取不诚信行为恶意拖延诉讼,严重妨碍民事诉讼。金安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关案件中给予该公司罚款1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予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南京公司曾于2012年7月26日向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申请成立南京公司滁州分公司(简称滁州分公司),2012年8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核准滁州分公司设立登记。2013年10月,被告南京公司与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公司)签订了《安徽六安鑫泰世贸中心综合商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安徽公司将工程名称为安徽六安鑫泰世贸中心综合商场工程发包给被告南京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该项目由滁州分公司成立的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后滁州分公司与多个案件当事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或工程款支付协议。而2015年12月14日,被告南京公司却以被告滁州分公司系伪造该公司公章非法成立要求撤销该分公司为由,拒不认可滁州分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滁州分公司,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又上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南京公司还以滁州分公司负责人赵某、余某涉嫌伪造、私刻南京公司公章罪向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报案。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南京公司就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19日以该公司名义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安徽公司主张工程款。金安区法院于2017年8月1日裁定受理了对安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被告南京公司又以工程款名义申报债权并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破产管理人初步确认优先债权达1500余万元。南京公司如此前后不一,滥用诉权,故意拖延诉讼的目的很明显。

由于该单位在前期诉讼中提供虚假、伪造证据,造成金安区法院多个案件被发回,严重影响了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金安区法院结合被罚款人在系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示惩戒。

承办法官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法院将会以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为由,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