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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垫付利息 “好人”不见好报

发布日期:2018-01-04作者:蜀山法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方某是一名银行员工,“好意”为客户王某垫付了两万多元贷款利息。当王某拒不承认该笔垫付款后,方某诉至无为县人民法院。不料,“好人”不见好报,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却被该院依法驳回。

2015年79日,无为县某银行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6万元,借期一年,王某另为借款办理了抵押担保。然而,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爽约了。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与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期间,作为银行员工的方某为王某垫付了201611日至201691日的利息,合计22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作为该笔贷款的客户经理,明知该笔贷款有抵押担保,且王某已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方某再主动垫付利息,违背了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经济计划,也与常理不符,属强迫得利,事实上得利的是方某自身以及所在银行。方某不服而上诉。日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法官最后提醒,好意施惠要为他人利益,不能为自己利益计算,否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一定要留存 “欠条”、“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好意施惠的证据材料,否则有可能出力不讨好。

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