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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25刑初171号

发布日期:2018-12-07作者: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2018)皖0225刑初171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翔,男,19852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其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55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125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112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包玉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8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翔犯赌博罪,于20185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6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因被告人王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6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6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毓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翔及其辩护人包玉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30日晚,被告人王翔提供赌具与赌资,在无为县无城镇方舟会议中心8888房间,聚众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输赢达数十万元。事后钱某、于某为扳本,约定众人次日继续赌博。2017101日晚,在无城镇蓝鼎小区翰林苑52单元的王某家中又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输赢达数十万元。被告人王翔两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17年1124日,被告人王翔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翔曾被判处刑罚,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其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王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第一次庭审中进行了翻供,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应从严掌握。

被告人王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翔的辩护人提出,1.2017101日晚上,被告人王翔没有参与赌博,不承担刑事责任;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翔两场抽头渔利40000元与事实不符;3.被告人王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王翔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930日晚,被告人王翔提供赌具与赌资,在无为县无城镇方舟会议中心8888房间,聚众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输赢达数十万元。事后钱某、于某为扳本,约定众人次日继续赌博。2017101日晚,在无城镇蓝鼎小区翰林苑52单元的王某家中又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输赢达数十万元。被告人王翔两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124日,被告人王翔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证明材料、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钱某、于某、缪某、陈某、谢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翔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翔未参与第二场赌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第二场赌博犯罪,有被告人王翔在公安机关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供述,证人钱某、于某、谢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翔两场抽头渔利40000元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翔的供述,以及证人钱某、于某、谢某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王翔两场赌博抽头渔利20000元,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翔另外抽头渔利20000元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王翔两场赌博抽头渔利认定为20000元,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王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翔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被告人王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前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124日起至20206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周俊生

    员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范林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员  王慧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4.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