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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法庭:首用具结条款 倡导诉讼诚信

发布日期:2018-04-20作者:蜀山法庭 文字英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原告仅有借条,无其他证据证实借款已经交付,打官司能赢吗?近日,无为县法院蜀山法庭的一份判决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该庭首次适用当事人具结条款,从诉讼诚信的角度出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的被告作出不利判决。

2015年,陈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30万元元。因未按期归还借款,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无为法院蜀山法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陈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其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张某主张的30万元借款,陈某代理律师对其中有汇款凭证的20万元予以认可,但对张某主张的现金交付的10万元借款不予认可,其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张某应当对10万元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陈某未到庭,导致该笔10万元借款的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张某陷入诉讼僵局。

为查明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后,蜀山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书面传唤陈某当面接受询问,但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蜀山法庭认为陈某这一行为系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并结合张某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以及通常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张某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10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最终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总计30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贴士: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一些案件中,因客观原因,除当事人的陈述外,难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双方当事人陈述截然相反的时候,必有一方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即通常所称具结制度。

法官最后提醒,借钱给他人,不光要保存好借条,更好保存好交付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否则可能会面临赖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