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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公告送达(4)

发布日期:2018-05-21作者: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程翔、方永凤:

本院受理原告卢昌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程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昌俊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包括前期利息288272元及以380000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自2018123日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昌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承办法官:霍俊利  电话:1810963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