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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母买卖刚出生的男童 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8-05-24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拐卖别人的孩子让人深恶痛绝,但将亲生子女有偿送养是否构成犯罪呢?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送养人、中间人、领养人均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刘某、范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小儿子小刘出生后便向高某提起想将孩子送养他人。高某得知魏某某、刘某某婚后多年未育,其父母魏某、孙某十分着急托亲友帮忙领养。高某电话联系双方后商定,魏某某一家以2.2万元的价格收买小刘。当天下午,刘某、范某夫妇在常胜镇某饭店将小刘交给高某,高某雇车来到科左后旗人民医院经体检确认小刘健康后,在医院将小刘交给魏某某一家。之后高某返回饭店将收买小刘的现金2.2万元转交给刘某、范某。后刘某、范某主动向科左后旗公安局常胜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范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小刘,获利2.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刘某、范某出卖亲生子而接送儿童帮助其出卖亲生子,其行为亦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魏某、孙某、魏某某、刘某某明知小刘系被拐卖的儿童而故意用金钱予以收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