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有能力却拒付前妻医疗费 被执行人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8-05-24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乃某与阿某离婚纠纷一案,霍城垦区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乃某应给付阿某医疗费56687.9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1687.9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乃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5年9月,霍城垦区法院向被告人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履行,但被告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乃某以给他人驾驶货运车辆获取工资,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及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能力。但被告人将所得工资都用于个人花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正常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乃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无法兑现,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乃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