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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窃贼索要赎金 敲诈勒索终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5-24作者:转载中国法院网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李某某、黄某某在抓获正在盗窃狗的谢某某后,并不是报警或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而是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谢某某妻子秦某某交三万元赎金,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12月中旬,李某某和村民一起抓获在桂阳县樟市镇某村盗窃其狗的谢某某。随即李某某将谢某某控制,并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谢某某妻子秦某某交三万元赎金。李某某外出办事,遂委托其妻子黄某某收取赎金。黄某某明知李某某控制谢某某要求其家人支付赎金的情况,仍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向秦某某收取赎金3万元后将谢某某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已经将所得的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预交罚金,属于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