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因对同村村民不满 六旬男子投毒饮用水源获刑

发布日期:2018-05-24作者:转载中国法院网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李男子已过六旬,不仅未看淡生活中的纷争,竟因此生投毒之念,害人终害己。日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投放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接水、修路、筑墙等原因对同村村民不满已久,便产生投毒与村民同归于尽的念头。2017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从老宅内找到半袋含有甲拌磷成分的农药,走山路来到村里的蓄水池处,从池顶水泥盖板缝隙处将半袋农药投进蓄水池内,其中少量农药洒落在水泥盖板边沿,之后匆忙逃离。

据了解,该蓄水池供应三个自然村两百余户村民的日常生活用水。被告人王某投放农药后,部分村民因饮用该水,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症状,后经医院诊疗未发生严重后果。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物检验鉴定,水塔内水样及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紫色农药颗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在此案的审理期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签名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泄愤而在村民公用饮水源中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险物质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量刑中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