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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03作者: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申请人谢能羽与被执行人谢自胜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情况

执行法院: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0225901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承办法官:蒋春生

法官助理:吴自咬

原审案号:(2017)皖0225民初3197

二、简要案情

2016年6137时许,谢自胜驾驶淮海牌三轮电动车行至刘渡镇月桥行政村月前自然村水泥路段,停车给客户卖肉时,电动车钥匙未取下。在旁边玩耍的谢能羽爬山电动三轮车,后电动三轮车冲向前方翻入水塘中,造成谢能羽摔倒受伤。伤后谢能羽在安徽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除报销外,共用去95228.66元,2017620日,谢能羽经鉴定,因脊髓损伤截瘫,构成二级伤残。2017724日,谢能羽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自胜赔偿其各项费用合计686198.5元。2017929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谢自胜承担40%责任,赔偿谢能羽各项损失501586.6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18年416日,谢能羽向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谢自胜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故无为县人民法院将谢自胜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其后,无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谢能羽年龄不满8周岁,因截瘫构成二级伤残;谢能羽的父亲患有先天性智力缺陷,无民事行为能力,谢能羽的母亲在谢能羽出生后不满2周岁时就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谢能羽一直由其爷爷抚养照顾,其奶奶也身患脑瘤,丧失劳动能力,谢能羽全家都是低保户,生活十分困难,在谢能羽出事后,全村居民自发组织捐款,共筹得资金10万余元。无为县人民法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谢自胜在其住处共有年久旧房2间,近年新建楼房上下各2间,无其它财产;家庭人口5人,其妻子张晓凤在出事后第二年正月十六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两个儿子分别2728岁,都在外打工尚未成家,出事后也未回家,其长女已经出嫁。

无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找到被执行人谢自胜,谢自胜表示原本打算由其长女代为偿还一部分,但现查出其女婿患脑瘤已扩散,无偿还能力。自己的积蓄基本用来新建家中房屋,无其它存款,愿意将房屋腾出让申请人居住,现在自己在外做小工努力还钱,每天收入只有100余元,除去生活必要开销,每年大概只能余下1万多元偿还债务,如果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他完全配合。在执行过程中,谢自胜虽然积极配合,但是思想较为偏激,说如果真没办法,愿意出车祸获得赔偿来还钱。考虑到谢自胜的思想状态,为避免出现意外,无为县人民法院未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面对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执行法官帮助申请人谢能羽填写材料,上报司法救助请求,同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为县人民法院准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家庭条件差,生活困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帮助申请人申报司法救助,解决申请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对被执行人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准确甄别,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面对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但思想偏激的情况,为避免出现意外,不适宜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