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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腾空房屋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03作者: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与刘正明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执行法院: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02251183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李德斌

法官助理:黄建平

原审案号:(2018)皖0225民初2058

二、简要案情

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城北社区山头自然村040号无为县第三中学东侧236平米的房屋户主是刘正明。2007913日,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与刘正明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刘正明房屋为砖混结构计236平米,安置地点为邻近的同心小区,刘正明的房屋差价补款是16520元,由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支付过渡期房租。协议签订后,刘正明拒不搬迁腾让,201829日,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起诉至无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立即腾让房屋。后经双方庭外调和解,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撤回起诉。201849日,刘正明之子刘军领取了协议书所确定安置在同心小区三期21号安置房104204304的房屋钥匙及物业费、垃圾费、水电入户费等票据,后刘正明又拒不搬迁。2018423日,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再次起诉,要求刘正明立即搬出位于无为县第三中学东侧的房屋。

2018年521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正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迁出位于无城镇无为县第三中学东侧的236平米的房屋,刘正明没有上诉。

2018年72日,无为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向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

2018年75日,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刘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刘正明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搬迁出位于无城镇无为县第三中学东侧的236平米的房屋,也拒绝配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正明年龄较大,为确保执行工作阳光规范、避免执行风险,经请示县委领导,无为县法院拟在近期联合县公安局、检察院、卫生局、公证处、城管局及被告所在社区,在县人民政府牵头领导下,对被执行人拒不搬迁的出位于无城镇无为县第三中学东侧的236平米的房屋集中力量组织公开强制腾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