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401号
付吉平:
本院审理原告刘秀金与被告付吉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秀金起诉:1.判令被告及时给付黄沙水泥款及运费2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