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0号
童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季学保诉童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学保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