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225民初493号
包先昌:
我院受理原告侯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素珍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69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无为市开城法庭审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