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99号
王芳:
我院受理原告刘明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明吉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