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08号
何继友:
我院受理原告黄万云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继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黄万云人民币36647.18元;二、驳回原告黄万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原告黄万云负担521元,被告何继友负担41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