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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5民初1241号芜湖欧迪实业有限公司、丁传玉、季益龙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0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241号

芜湖欧迪实业有限公司、丁传玉、季益龙:

    我院受理原告朱学高诉被告芜湖欧迪实业有限公司、丁传玉、季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学高起诉: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3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