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241号
芜湖欧迪实业有限公司、丁传玉、季益龙:
我院受理原告朱学高诉被告芜湖欧迪实业有限公司、丁传玉、季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学高起诉: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3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