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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5民初1679号赵先武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5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679号

赵先武:

    我院受理原告徐大朋与被告赵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大朋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本案起诉时即2021年3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大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赵先武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