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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5民初1237号姚群珊、孙丽萍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5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1237号

姚群珊、孙丽萍:

    本院审理原告任俊凤与被告姚群珊、孙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群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俊凤苗木款17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任俊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姚群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