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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5民初3550号赵先武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25来源: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550号

赵先武:

    我院受理原告姜春花与被告胡国莲、赵先武安徽省无为县高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春花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购买“盛世花苑”1#606室商品房合同无效;2.被告胡国莲退还原告购房款80000元人民币。被告赵先武、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高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4.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于2021年8月16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