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252号
付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翠萍起诉: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挖掘机费用467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数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