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163号
无为县宏伟檀香制造有限公司、丁友宏:
本院受理潘德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