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5民初3141号
何兰芳:
我院受理原告洪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何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洪银花借款本金17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由何兰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25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